沈陽塔山廢電池熔煉廠非法進行廢鉛酸電池回收、拆解及再生鉛的生產。
昨日記者從沈陽檢察系統了解到,該廠因污染環境被處罰金10萬元,三名相關負責人分別獲刑。
2011年至2014年6月,楊某、楊某某、文某在分別擔任沈陽塔山廢電池熔煉廠負責人和主管人員期間,在未取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進行廢鉛酸電池回收、拆解及再生鉛的生產經營活動。
今年7月10日,公安機關在沈陽塔山廢電池熔煉廠內查獲露天隨意處置堆放的鉛酸電池拆解物共計1131.17噸。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經拆散、破碎、砸碎后的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系危險廢物,具有毒性。
經沈陽市環境保護局蘇家屯分局監測,沈陽塔山廢電池熔煉廠排放的廢水PH值為0.79,不符合污水排放標準,該廠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渾南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10月13日,渾南區人民檢察院對沈陽塔山廢電池熔煉廠污染環境一案依法提起公訴。11月6日,法院開庭審理。
昨日記者從沈陽檢察系統了解到,渾南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被告單位沈陽塔山廢電池熔煉廠罰金10萬;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8個月,分別判處楊某某、文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以罰金。
據了解,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污染環境罪”以來,遼寧省提起公訴的第一起環境污染案件。
(關鍵字:廢鉛酸電池 再生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