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科學規范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系數掛鉤。
通知指出,礦山開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所有應考核開采回采率的礦山要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的方式,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與實際開采回采率之比)”,運用開采回采率系數的實際結果計算征收金額,實際開采回采率高于核定開采回采率,開采回采率系數小于1,相應地少繳,反之多繳,充分發揮開采回采率系數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各地要嚴格確定開采回采率系數。其中,煤礦以采區作為開采回采率考核單元,非煤固體礦山以礦山生產的礦塊(盤區)作為開采回采率考核單元。核定開采回采率原則上以經批準的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為準。對已有核定開采回采率的礦山企業,要組織進行復查,公示復查結果。復查的要求參照《關于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煤礦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8號)。對無核定開采回采率的礦山企業,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核定。實際開采回采率應依據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的結果確定。按照《關于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3號)的要求,全面開展礦山企業的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提交礦山儲量年報,計算當年實際開采回采率。上一年度礦山停采或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等沒有考核實際開采回采率的,計算開采回采率系數采用的實際開采回采率為最近一次考核的實際數值。此外,對于礦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開采回采率系數原則上取1,鉀鹽礦開采回采率系數以綜合利用系數代替,地熱以回灌系數代替。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原地質礦產部以及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相關文件、通知同時廢止。
(關鍵字:礦產 資源 補償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