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報道:昨日,鄭商所發布通知稱,對《鄭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下稱《套保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修訂內容自2016年1月28日起施行。
記者對照《套保辦法》新舊內容發現,修訂后的《套保辦法》一是針對套期保值持倉額度重新界定了一般月份與臨近交割月份的時間。此次調整后,一般月份為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歷日,截止時間比原來延長了15個日歷日;臨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至合約最后交易日。開始時間和截止時間均向后推遲。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一般月份與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起止時間,如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申請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的第5個日歷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原為前兩個月的第20個日歷日。
“按照規律,在臨近期貨交割時,商品期、現貨市場價格走勢會趨于一致,但在此之前,兩者的走勢有時會出現背離,如果此時就讓參與期貨交易的實體企業進行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申請,企業可能還難以判斷出市場的運行方向,使得交易風險增加。”河南鄭州糧油貿易商劉軍告訴期貨日報記者,鄭商所調整一般月份與臨近交割月份的起止時間與申請時間,十分切合市場實際,對于產業客戶來說,為其留出了更多的決策時間和選擇機會,有利于提高實體企業參與期貨市場的積極性。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由于國內外經濟環境多變,越來越多的產業客戶和機構參與了期貨交易,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發揮。此次鄭商所修訂完善《套保辦法》,也是鄭商所積極推進監管轉型,進一步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一個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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