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印尼貿易部首次頒布了錫出口條例。第三次修訂條例要求通過ICDX交易來擴大產品范圍,同時通過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門加強與礦區的管理聯系。
貿易部部長Rachmat Gobel表示:“根第三次修訂條例規定,只有當生產商和礦主支付了特許權費用,按照要求提交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同時經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的礦產和煤炭總署證實,該企業身份清白沒有黑歷史,才能夠進行錫出口”。新條例規定錫的出口類型只有三種,即錫錠,錫焊料以及其他類型的錫產品。在此之前,出口非錫錠產品也是被允許的,這項出口類型限制將從8月1日開始執行。新條例還要求焊料和其他錫產品出口商要證實自身通過ICDX進行錫交易,同時也要求國內的精錫交易通過交易所進行。
“清白的身份”是指礦產和煤炭總署對一切礦產開采活動核實是否履行了以下義務,包括支付特許權、保護環境以及不占用其它礦區等。這項要求將于11月1日開始生效。
ITRI觀點:大部分修訂是由印尼錫出口商協會(AETI)提出,旨在彌補當前條例的漏洞。對“清白身份”的鑒定如果嚴格執行,很可能給印尼的錫供應帶來巨大影響。然而條例的實施時間卻由最初的4月份一直拖延至11月。目前亟待解決的主要漏洞是印尼內部島嶼之間的貿易,冶煉廠和貿易商從主要錫生產地將錫運輸到其他印尼的島嶼,尤其是爪洼島,然后在這里逃避監管,進行出口。與此同時,邦加勿里洞州州長和主要錫生產商在月初表示,目前錫的出口量高于之前的志愿性出口限額4000噸/月。
(關鍵字:印尼 錫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