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南海區環保部門接市民舉報查證,位于大瀝鎮雅瑤的上亨屈崗工業區興儀福金屬回收有限公司V 135號鋪位在沒有辦理任何營業執照和審批的情況下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拆解工作。現場查獲廢鉛酸蓄電池132770公斤,其中已拆解65970公斤。環保執法人員現場對作坊內的電池滲出液、排水渠及現場周邊的地表水進行采樣。經對樣品分析后證實,加工作坊內滲漏液體中總鉛濃度超標200多倍,鋅、鎘、鎳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標,周邊地表水也已受到嚴重的污染。當日下午南海區環保部門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于8月15日將相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
2013年12月底,經南海區人民法院審判,認定被告李某慶及梁某生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處被告人李某慶、梁某生拘役五個月,分別并處罰金1萬元。
說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污染環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認定標準都有所降低。十四種情形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上述案例中的李某慶、梁某生行為屬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嚴重污染環境。
(關鍵字:廢電池 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