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趙敏報道)6月5日,記者從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了解到,日前,新疆印發了《關于加強自治區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通知》,將圍繞嚴格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行為、加強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加大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管力度、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規范管理房地產經紀行業。
在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行為方面,應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房地產經紀人員姓名、照片、注冊號;服務項目、內容、標準;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途徑、價格舉報電話;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推薦使用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等。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還應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向商品房購買人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金額等內容,由委托人簽字確認,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費發票。
同時,還應履行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告知義務,即執行該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姓名、注冊號以及是否與房地產交易另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由委托人協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資料和文件;房地產交易的一般程序;交易過程中將會涉及的稅費;交易標的房地產相關情況以及可能引發的風險和后果;委托房地產的交易參考價格;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通知》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履行房源信息調查和如實發布義務。如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前,應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注明機構名稱、地址(含門店信息),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未經產權人書面同意,不得發布房源信息。對已促成交易或者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應及時撤除房源信息。
在加強房地產經紀人員管理方面,房地產經紀人員或經紀人協理從事經紀業務,應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的,不得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上簽字。
此外,新疆還將對不符合經紀機構備案條件擅自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責令其改正,在門戶網站公告其未備案信息,逾期不改的書面告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履行服務規范公示義務、服務告知義務,不如實發布房源,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以及惡意克扣保證金或預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的,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疆還將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對投訴率高、整改不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將通過限制網簽資格、注銷備案、公開曝光、計入信用檔案等手段進行懲處,并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關鍵字:新疆持續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8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