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6487.7-1996) 規定國標對進口廢鋼鐵的技術要求如下。
①進口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有害物質濃度超過 GB5085.3-1996 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②進口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 GB 13015-1991 控制標準值的廢物。
③進口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 pH ≥ 12.5 和 pH ≤ 2 的夾帶廢物。
④進口廢鋼鐵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⑤進口廢鋼鐵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 GB 8703-1988 有關物質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⑥進口廢鋼鐵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質量不得超過進口廢鋼鐵質量的萬分之一。
醫藥廢物、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含有機溶劑廢物、廢乳化劑、精 ( 蒸 ) 餾殘渣、感光材料廢物、易燃易爆性廢物、焚燒處置殘渣,鍍、六價格、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石棉廢物、臨床廢物、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密閉容器等。
⑦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鋼鐵中無法在其加工利用過程中作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 ( 如廢術料、廢紙、廢織物、廢玻璃、廢塑料、渣土、剝離鐵銹等,但不包括銅、鋁等國家允許進口的有色金屬 ) 總質量不得超過進口廢鋼鐵質量的百分之二。
8 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管道、容器及其廢碎片,必須清洗干凈方可進口,進口者必須向檢驗機構提供曾經盛裝過的化學物質名稱。
檢驗分別按如下標準進行:
a. 本標準 4.1 條和 4.3 條的檢驗按照 GB / T 15555.1 ~ 15555.12-1995 規定執行;
b 本標準 4.2 條的檢驗按照 GB 13015-199l 規定執行;
C 本標準 4.4 條和 4.5 條的檢驗按照 SN 0570-1996 規定執行;
d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 SN 0581-1996 規定執行。
(關鍵字:國標 進口 廢鋼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