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沒有辦理合法審批手續,仍然經營廢電池回收業務,并將廢水排到雨水溝污染環境。近日,經福建省仙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歐慶武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5年12月底至今年2月26日,歐慶武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也未建設配套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賃了位于仙游縣郊尾鎮的倉庫用于經營廢舊電池回收。其間,他將廢電池水通過倉庫內的管道排入圍墻邊的雨水溝。
今年2月26日,經仙游縣環保局、公安局等機關聯合執法,發現該回收場有廢舊蓄酸電池共6075公斤、未過磅廢舊干電池約30噸。仙游縣環保局 提取墻邊雨水溝廢水進行檢測,發現取樣點廢水總鉛濃度為5.64mg/L(執行標準:≤1.0gm/L),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法院認 定歐慶武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字: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