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收購、處置鉛酸電池,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某廢品收購站的李某,被晉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污染環境罪。近日,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12年12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在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在晉源區某廢品收購站內非法收購、處置鉛酸電池。太原市環保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執法行動時,在收購站內當場查獲鉛酸電池拆解物共計830.4噸。
經調查,李某的收購站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證明收購站的經營范圍僅為廢舊金屬購銷,現場勘查筆錄及視頻資料證明了拆解廢舊電池現場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李某對其無證非法收購、處置鉛酸電池的行為供認不諱。
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依照“兩高”司法解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對其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可依法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1萬元;扣押的廢舊鉛酸電池及拆解物由原辦案單位予以沒收。
(關鍵字:鉛酸電池)